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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工作】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7-04-06 10:59   教育部 审核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各省(区、市)属地内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及其附属中小学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应纳入本地规划,统筹组织实施。要优先建设考风考纪比较薄弱的地区,优先建设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网上巡查系统。要统筹考虑国家教育各项考试、各项考试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及中学信息化建设。2013年起,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原则上均应在验收合格的标准化考点内举行。各省(区、市)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具体实施计划于2012年1月20日前报送我部。

四、规范管理、确保质量。各省(区、市)要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依据教育部制定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2)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下发),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技术方案论证、招标采购、工程实施、项目监理、检查验收等程序,确保标准化考点建设的顺利实施,提高建设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对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标准化考点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动态调整2012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额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标准化考点建设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资金使用和考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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